医疗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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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报告
中科检测是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是依据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医疗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报告
固体废弃物检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壤 水分、pH值、**质、金属元素全量(铅、镉、铬、铜、锌、镍、砷、汞等)、和金属元素有效态分析(有效铁、有效锌等)、氮素(全氮、水解性氮、铵态氮、硝态氮);
二,污泥 挥发酚、矿物油、金属元素、总氮、总磷等;
三,固体废物及固体废物浸出液毒性检测:腐蚀性、重金属元素(铅、镉、砷、汞、六价铬、银、铜、锌、镍等)、挥发性**物、半挥发性**物、多环芳烃、邻苯二甲酸酯、农药残留等。
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细则,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机构材料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驻粤单位及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申请材料,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报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推荐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和资质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废物综合利用评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广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比例、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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