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欢迎咨询。
污染源场地调查对于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定义,下述文件中也有规定:
1、《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7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2、地方性规定,如《上海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济南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
列入上海市2019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共计163家。列入济南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共253家,其中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64家。名录已通过当地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哪些?生态环境部在2018年5月发布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概念。
为什么要做污染源场地调查?
一是《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办公厅:加强储备土地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与治理。对城市工业企业遗留(弃)场址改变用途的储备用地,按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由市、区(县级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对被污染的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
二是《关于印发关于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18}4号)
广州市人民**: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划建议、补偿原则、收益测算、资金筹措、实施计划、责任分工和**措施等,涉及原为工业企业旧厂房地块的应明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修复责任主体。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做到:
11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12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13条: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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