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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69-2001),根据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分为三部分。该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中水冲洗技术的大允许排量、集约化畜禽养殖干粪清洁技术的大允许排量、集约化畜禽养殖水污染物的大允许日平均排放浓度、畜禽养殖无害废渣的环境标准和集约化畜禽养殖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集约化养殖是一种在小场地内投入大量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技术和技术措施,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本标准中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表所示。
1、 该标准适用的集约化家畜养殖场/区的使用规模具体如下:
对于不同种畜禽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可以将鸡和牛的养殖量转化为猪的养殖量。转化率为:30只蛋鸡转化为1头猪,60只肉鸡转化为1头猪,3只山羊转化为1头猪,1头牛转化为10头猪,1头肉牛转化为5头猪。
2、本标准适用范围内家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分别按下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