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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定(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为贯彻《*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反应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反应性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085的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452 氧化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55 民用爆炸品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 19521.4-2004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 19521.12 **过氧化物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HJ/T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爆炸 explosion
在较短的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形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的现象。
3.2爆轰 detonation
以冲击波为特征,以**音速传播的爆炸。冲击波传播速度通常能达到上千到数千米每秒,且外界条件对爆速的影响较小。
4 鉴别标准
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
4.1具有爆炸性质x888.co
4.1.1 常温常压下不稳定,在无引爆条件下,易发生剧烈变化。
4.1.2 标准温度和压力下(25℃,101.3kPa),易发生爆轰或爆炸性分解反应。
4.1.3 受强起爆剂作用或在封闭条件下加热,能发生爆轰或爆炸反应。
4.2 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
4.2.1 与水混合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并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
4.2.2 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有毒气体、蒸气或烟雾。
4.2.3 在酸性条件下,每千克含氰化物废物分解产生≥250mg 氰化氢气体,或者每千克
含硫化物废物分解产生≥500mg 硫化氢气体。
4.3 废弃氧化剂或**过氧化物
4.3.1 较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废弃氧化剂。
4.3.2 对热、震动或摩擦较为敏感的含过氧基的废弃**过氧化物。
5 实验方法
5.1 采样点和采样方法按照HJ/ T298规定进行。
5.2 4.1条爆炸性危险废物的鉴别主要依据专业知识,在必要时可按照GB 19455中6.2
和6.4条规定进行试验和判定。
5.3 4.2.1条按照GB 19521.4-20045.5.1和5.5.2条规定进行试验和判定。
5.4 4.2.2条主要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判断。
5.5 4.2.3条按照本部分的附录1进行。
5.6 4.3.1条按照GB 19452规定进行。
5.7 4.3.2条按照GB 19521.12规定进行。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中心能过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及鉴别工作
我国的对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法律法规大致有:
2.1 法律法规
(1)《*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 年修订),2013 年6 月
29 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三次会议修订;
(2)《*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令﹝2003﹞7 号,**2003 年8 月
27 日通过,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
(3)《*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 年6 月29 日发布,于2003 年1 月1
日实施,2012 年2 月29 日修订;
(4)《*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令﹝2008﹞4 号,2008 年8 月29
日通过,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5)《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54 号,
2006 年3 月29 日(2006 年6 月1 日实施);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 号,
2009 年10 月28 日;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408 号,2005 年5
月10 日;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 号;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令﹝2011﹞591 号;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6 年6 月22 日令,1999 年
10 月1 日实施;
(1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9 号,2001 年
12 月17 日;
(12)《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9 号令,2005 年8 月1 日实
施;
(13)《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 号;
(14)《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大厅,环办﹝
2006﹞34 号;
(15)《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7﹞60 号;
(16)《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2013)3 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17)《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
﹞129 号),环境保护局。
2.2 鉴别标准、规范文件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局、国家**1 号,2016年施行;
(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 年11 号,2006
年4 月1 号;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范围》(HJ/T298-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物鉴别(GB5085.5-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11)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涉及地区: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定、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定、海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广西省危险废物鉴定、贵州省危险废物鉴定、新疆省危险废物鉴定、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定、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定、西藏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北省危险废物鉴定、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定、北京市危险废物鉴定、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定、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甘肃省危险废物鉴定、宁夏省危险废物鉴定、内蒙古省危险废物鉴定、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吉林省危险废物鉴定、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定、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定、陕西省危险废物鉴定、山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定